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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日报客户端 | 评论员 何若
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,被罚5万元,又因未及时缴纳罚款,被追罚5万元。这一争议案件最后经由法院裁定,认为处罚畸重,不准予强制执行。说起来,该事件并不算复杂。食品安全无小事,老农销售的芹菜农药残留检测不合格,确系违法。依照《食品安全法》,5万元的罚款也属最低处罚。可问题的关键在于“卖芹菜获利14元”与“罚款10万元”的巨大落差。大家出于朴素的价值判断,难免会有处罚过当的观感。常言道:天理无非人情。这固然不是说情理上有疑惑,法理上就要做让步,因为单就这一事件来看,法理上也不太说得过去。法律从来不是冷冰冰的条款,按《行政处罚法》的基本原则,处罚应该和违法行为的性质、情节、危害程度,主观过错相一致,也就是要“过罚相当”。此外,《行政处罚法》还明确规定,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不罚、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纠正不罚、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不罚。再看涉事老农,首次违法、获利金额较小、主观确不知情,且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,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来源,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,具有立功行为,综合来看显然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的范畴。对此,当地法院果断纠偏,无疑是给相关单位、经营主体、广大民众上了一堂法治课。建设法治国家,当然要有法必依,执法必严。但严格执法,并非“出手必罚、有罚必重”。从过往实践来看,有力度、没温度的执法,往往还会引来不少非议,达不到教育惩戒的效果,还可能消解法治的公信力。因此,在要求严格执法的同时,文明执法、柔性执法,其实是对执法者的更高要求。要达到这一标准,除了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政策条文、遵循立法本意,更重要的是要怀有朴素的为民之心。有地方乡村游发展起来,但流动摊贩占道经营也成了一道执法难题,当地执法与服务并举,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让商户“安家”;有地方不少公路路段限高标志不够醒目,搞得司机很多时候来不及刹车,执法者实地探察、换位思考,将交通标志牌设置得更合理,大大减少了超高等违规行为……事实证明,人性化的执法更容易让人口服心服,也更容易让人感受法治的价值。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,仅靠执法者自由裁量,也不现实。在此基础上,相关方面不断建立健全执法适用细则体系,解决好实践中行政机关不愿、不敢适用减轻、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况,才能于敢罚、慎罚中见温度,更好实现良法善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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